目前,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布局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湖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副处长程良波认为,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培养一批专业的、连锁性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3月13日《人民日报》) 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截至2011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85亿,预计到“十二五”期末,这一数字将达到2.21亿。高龄老人的快速增长、“倒金字塔”的家庭结构以及“空巢”家庭不断增多,使得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需求,社会化养老成为大势所趋。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努力让城乡老年人都老有所养,幸福安度晚年。”多位代表委员也以议案提案的形式,为养老社会化建言献策。 不过,必须看到,尽管社会化养老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眼下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服务性行业和部门日渐增多,也为老年人的赡养由家庭转向社会创造了条件和可能,但从“养儿防老”到“社会养老”的过渡并不会天然实现。目前,各地许多社会化养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与社会需求相脱节,低档的硬件设施和低质的服务令不少老人及其子女对养老机构望而却步。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现有的养老机构设施使用率相当低,大多数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的入住率只有30%—40%。 有一个概念亟待厘清,养老社会化并不等于政府可以“大撒把”。从某种意义上讲,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政府的责任非但不能减轻,反而应进一步强化主导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切实为社会养老“扶上马,送一程”。 目前,养老服务在财政预算中应占多大比例,并没有明确。尽管各级政府都在强调老龄事业,但由于缺乏刚性制约,对养老的财政投入难免存在随机性,更没有建立长效增长机制。养老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正如北京大学教授乔晓春指出,在法理上讲,养老是需要国家投入支持的,不能完全交由市场及家庭,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政府有必要将养老投入纳入法制轨道,像教育投入的4%一样,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明确相应比例,确保投入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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