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电脑桌前,还没动指,耳边好像就响起了杀戮现场孩子尖利的呼声。昨天上午,陕西南郑县圣水镇林场村幼儿园(民营)发生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吴焕民持菜刀闯入该村幼儿园,致使9人死亡,其中包括7名儿童和2名成人。吴焕民随后自杀。
是什么样的心态、情绪和逻辑,使得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一个又一个凶手扑向了毫无反抗能力的无辜儿童?我们无法断言每个凶手的具体动因,也无法确切知道其本人当时的神志状态。如果我们承认,不管这些人在特定原因和理由上存在如何的不同,但至少在对着孩子举起屠刀这点上,他们是一样的,那又是什么使他们如此“想法一致”?仅仅出于模仿吗?确实,人容易受到他人行为特别是极端行为的传染,从而发生相似行为,为此媒体已经尽可能地减少对这类事件的报道,这不能说一点没有道理。但不报道就能避免以后的极端事件吗?毕竟精神病、人格障碍或负面情绪积累过甚导致个人采取极端行为,从来不是个别现象,什么时候都有,为什么当下会走向如此极端的极端,且引发接二连三的“模仿”?就算是模仿,有那么多可以模仿的行为,为什么会连续模仿这种最让人不安和痛心的行为?令人深感不安的是,在这样的模仿之中是否存在一种生活逻辑的复制?
其实,我们对凶手的动机或原因的推测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所有推测都是从一定的道理出发,而凶手是一点不讲道理的,即使个人受到天大的委屈和不公,也与孩子无关,选择在幼儿园里大开杀戒,绝对不可理喻。所以,是否搞明白他们的动因,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搞明白潜藏在类似行为背后的逻辑,社会生活的逻辑会比个别人的模仿带来更大的现实效应。
众所周知,凶手杀戮孩子并非出于对孩子的仇恨,之所以选择孩子,只是因为孩子比他们弱,抵抗不了他们的杀戮。杀害孩子不是他们的目的,只是他们的手段,杀害孩子能最有效地实现他们的目的。所谓不可理喻,指的就是这种没有道义心,只顾有效性的疯狂念头,而它之所以让人不寒而栗,因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不那么极端的情形中同样可以发现其中的逻辑。
比如,在校园凶杀案中,凶手无一例外地将孩子作为泄愤乃至报复他人的工具。这种逻辑完全是反人类、反文明的。因为人类文明要求“以人为本”,用康德的话来说,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不能被处理为另外一些人实现其目的的工具。但现实中,不仅在类似凶杀案中,而且在不少场合下,都可以找到人类个体成为手段或工具的情形。在宏观层面上,曾几何时,就有经济学家放言,要实现经济发展,中国必须牺牲一代人,明白地说,就是3000万国企员工。牺牲个人以实现经济发展或许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毕竟“人类不能自由选择生产力”,但要把牺牲3000万人说得如此大言不惭,只有从来就不认为人是目的的人才能做到。在微观层面上,当推土机面对着自焚的业主继续拆迁的步伐之时,个人也成为了工具,成为实现所谓“公共利益”的工具。
再比如,凶手们仅仅因为对手比他们弱小,就选择在校园内行凶,显现出绝对的恃强凌弱的行为逻辑。自然界里盛行弱肉强食,但人类世界强调扶弱抑强,因为人类深知,所有人都有弱的时候,放任恃强凌弱,人类社会将无法存在,更无法发展,可以说,人类文明的进步就是一个弱者受到的保障不断增强的过程。然而不仅在校园凶杀案中,而且在许多现实生活场景中,比如农民工需要像张海超那样即使“开胸验肺”还不足以证明患了职业病,在佘祥林、赵作海们要等到“被害人”再现时才获得无罪释放,在三聚氰胺的受害人被宣判得不到赔偿,在村民因污染身患癌症而化工厂照样开工等情形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善良的弱者在强者无情乃至无端的欺凌下无奈挣扎的情形。
校园凶杀案是极端的,就其性质而言,与其他生活现象不具有可比性,但生活的逻辑是同构的,这就像“三国演义”的战场厮杀,同“三角恋爱”的情场恩怨,内容虽有不同,结构却是一样的。我们震惊于凶杀的惨状,更震惊于凶手不可理喻的逻辑和相同逻辑的不同表现。我们不能对校园凶手的惨无人道无动于衷,也不能对日常生活中的把人看作工具和强者欺凌弱者熟视无睹。人类要有安全和有序的生活,就必须讲道理,而要讲道理,就必须有共通的道理,在所有的道理中,第一个道理就是人必须成为目的,人哪怕是弱者,也必须成为目的,而且这种人成为目的必须得到制度的保障。一个社会不能寄希望于绝对不出现人格或神志不正常的人,只能寄希望于纵使个人的人格或神志不正常,但在其正常生活中得到内化的生活逻辑能防止其过于极端的行为,而为其他人特别是弱者把守住最后的关口。这就是文化的力量,生活本身的力量,也是一个社会必须讲道理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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